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高銀晚上列原告與被告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亦即以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及給付之訴主張其可代位受領之金額,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