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王沁庭被 告 王堯山
王彥斌王彥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2,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附表:
┌──┬───────────────────┬─────┬─────┬────┬─────────────┐│編號│原告主張確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 │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01 │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 │ 2,400 │ 1,099.49 │ 全部 │ 2,638,776元 │├──┼───────────────────┼─────┴─────┼────┼─────────────┤│02 │苗栗縣苗栗市○○段○○○ ○號 │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全部 │ 713,300元 │├──┴───────────────────┴───────────┴────┼─────────────┤│ 合 計 │ 3,352,07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