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邱才俊被 告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 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563,633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401 平方公尺+同段37-5地號土地面積3,111 平方公尺+同段37-6地號土地面積966 平方公尺+同段37-7地號土地面積1,535 平方公尺+同段37-8地號土地面積1,12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 元設定權利範圍1/6=563,633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