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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昭銘即鉅銓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裁判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