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與煌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