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何建民
吳昆得黃秀珍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復勳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拆除地上物。被告無權占有坐落於兩造所有苗栗縣○○鎮○○段○○○ ○○○○ ○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通行權。原告何建民所有坐落同段801 、802 地號土地、原告黃秀珍所有坐落同段803 地號土地、原告吳昆得所有坐落同段804 地號土地因通行兩造所共有坐落同段805 、806 地號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為多少?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