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原告與被告莫建風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前雖因聲請調解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因本件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請求進入訴訟,自應再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7,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1,000 元,應再補繳1,6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