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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8號原 告 梁雅涵被 告 蔡麗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2427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坐落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得優先承買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