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蕭龍盛
蕭宏忠蕭子文蕭秀梅蕭秀珠被 告 林志達
曾綉禧彭陳玉華李憲松邱湘涵賴玉萍阮麗玲黃淑玲溫土成黃聖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確認界址訴訟,乃因與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是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既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即無從依爭執之土地面積或系爭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且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