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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2號聲 請 人 陳玉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

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