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蔡開吉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誌添、李素梅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6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