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號聲 請 人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代 理 人 蔣劉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億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聲請費命聲請人補繳。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提:請求相對人容忍其使用苗栗縣○○鎮○○段○○○ ○號之土地面積為何,並查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即以請求相對人容忍其使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計算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