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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祭祀公業徐始祖嘗法定代理人 徐選順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貴、張文政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將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 ○○○○ ○○ ○號土地出租予被告,兩造間就上開土地原本約定之每年租金數額為何?請求調整後之每年租金數額為何?請詳列租金調整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上開土地之租賃期間為何?是否為不定期租賃?並提出租賃契約為憑。

三、原告是否經登記為法人?如是,請提出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如否,請提出祭祀公業所在地址及徐選順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四、被告徐文貴、張文政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裁判日期:20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