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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祭祀公業徐始祖嘗法定代理人 徐選順被 告 徐文貴

張文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調整租金屬不定期限之租賃,應以推定其存續期間增加租金之總數,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32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不定期限租賃,因屬定期收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起訴調整部分之金額計算10年期間。查原告主張系爭租賃契約為不定期限租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77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附表:

┌──┬───┬───────────┬─────┬─────┬───────────┬─────┬─────┬──────┐│編號│承租人│ 地 號 │ 承租面積 │ 申報地價 │ 調整內容 │調整後租金│ 原本租金 │訴訟標的價額││ │即被告│(苗栗縣○○鎮○○段)│ (㎡) │(元/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1 │徐文貴│ 322 │ 329.62 │ 384 │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8 │10,126元 │ │ ││ │ ├───────────┼─────┼─────┼───────────┼─────┤ 3,237元 │ 83,250元 ││ │ │ 323-8 │ 10.56 │ 1,360 │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 1,436元 │ │ │├──┼───┼───────────┼─────┼─────┼───────────┼─────┼─────┼──────┤│ 2 │張文政│ 322 │ 10.54 │ 384 │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8 │ 324元 │ │ ││ │ ├───────────┼─────┼─────┼───────────┼─────┤ 520元 │ 114,520元 ││ │ │ 323-8 │ 85.65 │ 1,360 │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11,648元 │ │ │├──┴───┴───────────┴─────┴─────┴───────────┴─────┴─────┴──────┤│計算式:土地承租面積申報地價調整內容=調整後租金;(調整後租金-原本租金)10年=訴訟標的價額 │├──┬───────────────────────────────────────────────────┬──────┤│合計│ │ 197,770元 │└──┴───────────────────────────────────────────────────┴──────┘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裁判日期:201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