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振賢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