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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65號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勝豐工具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