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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田文貴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端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建物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而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系爭建物之價值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2,300元,故供擔保物之價值顯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之價值為準,經核定為1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