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宏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鍾啟芳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欽等4 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更正為被告許智欽應給付原告鍾啟芳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見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訴之聲明第2 項為被告等
4 人連帶給付原告宏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3,989,831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989,831 元【計算式:4,000,000 元+3,989,831 元=7,989,8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10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