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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何騰光

何煥祥何煥滿何姿諭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等3 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1 、5 項分別請求確認被告尚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尚宏公司)、鄭坤隆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原告應陳報上述不存在之債權金額各多少。

二、訴之聲明第2 、4 項係請求被告尚宏公司返還原告何煥祥、何煥滿、何姿諭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鄰○○路○○號、17號建物之所有權狀正本,及原告等人所交付之印鑑證明、印章,請查報返還上開物品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例如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核發所有權狀或印鑑證明所需費用、重製印章費用等) 。

三、訴之聲明第3 項係請求被告尚宏公司返還原告何騰光所交付何秀華、何秀雁、何秀慧之印章、身分證影本,請查報返還上開物品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例如重製印章、身分證影本費用等)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