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6號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宏科技檢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洪國超」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