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0號原 告 達雋機電維修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喜煒上列原告與被告水漾峇里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