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7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銘、劉麗君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及同段3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