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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9號原 告 徐李梅蘭被 告 徐英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履行土地交換協議(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8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約45.7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50 元=20,5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