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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陳秋福被 告 陳秋吉

陳玉清陳威元陳家榮陳真真陳家惠陳佳雯朱陳愛君陳明秀陳明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原告所有,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944,281 元;另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2,322,528 元暨遲延利息,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322,528 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3,944,281 元為準(備位聲明不核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

二、原告先位聲明所列之被告及系爭土地權利範圍,與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容有未合,原告如認訴之聲明有誤,應另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附表:

┌──┬──────────┬──────┬─────┬────┬───────┐│編號│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應有部分│ 價 額 ││ │(苗栗縣後龍鎮) │ (元/ ㎡) │ (㎡) │ │(新臺幣,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1 │新港段埔頂小段 │ 5,000元 │ 355 │ 1/6 │ 295,833元 ││ │213 地號土地 │ │ │ │ │├──┼──────────┼──────┼─────┼────┼───────┤│ 2 │新港段埔頂小段 │ 2,500元 │ 2,928 │336/4656│ 528,247元 ││ │214 地號土地 │ │ │ │ │├──┼──────────┼──────┼─────┼────┼───────┤│ 3 │頂東段228地號土地 │ 830元 │ 13,535 │ 2/8 │ 2,808,513元 │├──┼──────────┼──────┼─────┼────┼───────┤│ 4 │頂東段230地號土地 │ 830元 │ 21.22 │ 2/8 │ 4,403元 │├──┼──────────┼──────┼─────┼────┼───────┤│ 5 │頂東段284地號土地 │ 830元 │15,549.34 │ 6/252 │ 307,285元 │├──┼──────────┴──────┴─────┴────┴───────┤│合計│ 3,944,281元 │└──┴────────────────────────────────────┘

裁判日期:201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