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號原 告 徐福文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被 告 吳雪俐兼訴訟代理 徐康文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徐康文積欠原告債務迄未清償,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損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法訴請撤銷上開行為,並請求回復登記等情。因被告抗辯被告徐康文未積欠原告債務,是原告對於被告徐康文有無借款等債權,為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先決問題,而有關原告與被告徐康文間有無借款等債權債務之訴訟,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68 號清償債務事件審理,業經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字第176號審理中,故在上開清償借款事件終結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