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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號原 告 徐福文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被 告 吳雪俐兼訴訟代理 徐康文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68 號清償債務事件兩造所爭執原告對被告徐康文有無借款等債權,為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103 年3月14日裁定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76 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梁晉嘉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