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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4號原 告 林世墉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被 告 陳美惠訴訟代理人 呂森榮

李震華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江慧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號清償借款事件兩造所爭執之借款債權是否存在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104年2 月4 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該清償借款訴訟業經和解而告終結,有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9 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梁晉嘉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裁判日期: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