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7號原 告 黃秀櫻被 告 康添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