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2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陳淑玲
賴政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複代理人 江慧敏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鄒素貞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反訴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復未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致使本院無法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