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號上 訴 人 趙興家送達代收人 江玉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接傳間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貳元( 參見本院卷第230 頁至第233 頁) ,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