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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號上 訴 人 劉接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興家間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