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5號原 告 邱鍾森原 告 劉邱榮妹前列邱鍾森、劉邱榮妹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被 告 劉奕喜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20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