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鴻光等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述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倪敏然、倪錫華、黃顯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真正之住居所。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若已死亡,應補正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本件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四、原告就以上事項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