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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6號原 告 張廖貴瑩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漢龍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