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鄧國良相 對 人 劉添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呈報國有財產局以外之人擔任相對人之財產管理人,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相對人劉添喜之財產管理人,應徵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
二、本件相對人尚未宣告死亡,無遺產歸屬國庫問題,國有財產局亦無擔任財產管理人之意願,請呈報除國有財產局以外之人擔任相對人之財產管理人,並取得其同意(可參考本院願任遺產管理人名冊)。
三、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並補正上開行為,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