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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陳忠義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被 告 巫雲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18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