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聲請人即被 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子芸聲請人即被 告 張成軍
仲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 列 1 人法定代理人 蘇明傳聲請人即被 告 何秋霜
錢少亭廖偉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相對人即原 告 中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韻婕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王俞晴律師第 三 人 操瑞芸即操順梅(公示送達)
徐光昭李森永郭德樑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9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個人資料卷宗內第68頁至第159 頁之卷證資料。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2 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2 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個人資料卷達159 頁,帳戶資料存於光碟未能得見,無法具體引述以為攻防,狀請影印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
(一)上開本案個人資料卷第68至159 頁,係相對人即被告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明細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之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及股權轉讓資料,經核與兩造攻防之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繳足股款之爭點直接相關,聲請人聲請閱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上開本案個人資料卷第1 至67頁之個人戶籍、出入境及在監所資料,僅係用以送達本案當事人,另財產歸戶資料則係為查詢帳戶明細之用,核與兩造攻防尚無直接關係,且涉及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東之隱私及業務祕密,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