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覃永甲
覃永武覃永玉覃士軒覃士嘉覃士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三庄牛埔法定代理人 張友妹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添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貳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㈠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
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祭祀公業三庄牛埔應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張添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主張其代位被上訴人張添生因移轉上開土地所有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77,500 元。
㈡次按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
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上訴人張添生受移轉登記取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所有權後,應協同上訴人辦理如上訴狀附圖編號E 所示面積534 平方公尺土地之地上權設定登記予上訴人公同共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計算為19,500元(苗栗縣苗栗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依原告主張年租金250 台斤租穀1/3 0.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告103 年度稻穀第1 期計畫收購價格每公斤26元15=19,5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土地之價額為1,869,000 元(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00 元上訴人主張地上權設定面積534 平方公尺=1,869,000 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 年租金15倍19,500元為準。
㈢上訴人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被上訴人祭祀公業三庄牛埔移轉
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土地予上訴人公同共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分別核定為5,155,650 元、4,295,900 元。
㈣又本件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 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848,550元【計算式:3,377,500 元+19,500元+5,155,650 元+4,295,900 元=12,848,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620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許文棋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上訴人請求移│ 價 額 │ ││ ├───┬────┬───┬────┬───┼────┼──────┤轉之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 註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 ㎡) │ │ │ │├─┼───┼────┼───┼────┼───┼────┼──────┼──────┼─────────────┼─────────────┤│1 │苗栗縣│苗栗市 │南勢坑│上南勢坑│1173 │ 965 │ 3,500 │ 全部 │ 3,377,500 元 │ ││ │ │ │ │ │ │ │ │ │ │ │├─┼───┼────┼───┼────┼───┼────┼──────┼──────┼─────────────┼─────────────┤│2 │苗栗縣│苗栗市 │南勢坑│上南勢坑│1173-1│ 28,590 │ 950 │ 5427/28590 │ 5,155,650 元 │即上訴狀附圖編號B 所示面積││ │ │ │ │ │ │ │ │ │ │4,628 平方公尺、編號C 所示││ │ │ │ │ │ │ │ │ │ │面積554 平方公尺、編號D 所││ │ │ │ │ │ │ │ │ │ │示面積245 平方公尺 │├─┼───┼────┼───┼────┼───┼────┼──────┼──────┼─────────────┼─────────────┤│3 │苗栗縣│苗栗市 │南勢坑│上南勢坑│1173-5│ 15,006 │ 950 │ 4522/15006 │ 4,295,900 元 │即上訴狀附圖編號A 所示面積││ │ │ │ │ │ │ │ │ │ │4,522 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