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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彭天來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建力窯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於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3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登報資料所示,本件公司申報債權期間應至民國104 年1 月29日始截止(自登報日103 年10月30日起算三個月),聲請人應於該期日後(聲請人所提表冊均係截止日前所編造,於法不合)彙整債權、債務資料,再提出①清算期間內收支表、②損益表、③清算後資產負債表、④財產目錄(原呈報清算人時,其財產目錄曾載一房屋建築,應予處分完畢,並詳述變價價金處理結果)、⑤賸餘財產分派表、⑥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聯等相關結算表冊。

二、請提出上揭結算表冊送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如為股東會議記錄,應併提出出席股東簽到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