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18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興誌等間聲請調解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
5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命其於通知送達次日起7 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系爭土地最新登記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