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周紫涵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捷建設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展期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徐茂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