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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莊文林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金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於本件所呈報登報資料所示,金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債權期間應至民國104 年9 月11日始截止(自最後登報日104 年6 月12日起算三個月),聲請人應於該期日後(聲請人所提出資料或係截止日前所編造,或內容不清,於法不合)彙整債權、債務資料,再提出:①清算期間內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逐一列明,如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②損益表、③清算後資產負債表、④財產目錄(原呈報清算人時,其財產目錄上載財產均應予處分完畢,並詳述變價價金處理結果)、⑤賸餘財產分派表、⑥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聯等相關結算表冊。

二、請提出上揭結算表冊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如為股東會議記錄,應併提出出席股東簽到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1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