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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原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原 告 陳招治

賴臺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被 告 賴美惠

賴美子賴美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複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