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相 對 人 夏明達
夏明安夏明宏夏明樑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夏運富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夏運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係被繼承人夏運富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夏運富於民國102 年6 月16日死亡,被繼承人夏運富之全體繼承人迄今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104 年2 月16日苗院平家字第04765 號函文影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本院99年
3 月19日苗院源99司執讓4276字第07005 號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夏運富繼承系統表、相對人等之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夏運富之債權人,而被繼承人夏運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102 年6 月16日死亡,相對人夏明達、夏明安、夏明宏、夏明樑分別為被繼承人夏運富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