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相 對 人 夏明達
夏明安夏明宏夏明樑上列聲請人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相對人即繼承人夏明安、夏明達、夏明宏、夏明樑於期限內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本院裁定如下:
一、相對人等係被繼承人夏運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街○○號)之子女,被繼承人於102 年6 月16日死亡,現相對人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