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竹南鎮民生公益財團法定代理人 何秀綿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苗栗縣竹南鎮民生公益財團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改後捐助章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 日(70)院臺廳一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77)秘臺廳( 一) 字第02120 號函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苗栗縣竹南鎮民生公益財團因苗栗縣政府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規定董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而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變更前後之財團法人苗栗縣竹南鎮民生公益財團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章程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其中「修改後捐助章程」第4 條、第5 條、第7 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乃分別關於該財團法人之財產管理、董事會組織、顧問組織與選任、預算審核、決算財務書表審核、結餘分配、財產變更處分設定負擔之可決,以及存續期間與解散後財產處理等與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及為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核與該財團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除第5 條外,復經苗栗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有該府104 年7 月1 日府勞社福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苗栗縣政府前開函文雖認修改後捐助章程第5 條中就董事名額部分漏未註明:「須為單數」,有違「苗栗縣政府審查社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9 條規定。惟本捐助章程修改後第21條明訂:「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足見其於修改後第5條雖未載明董事會成員應為單數,但已因修改後第21條規定以相關法令為補充規定,而將性質上屬自治規則之前開準則第9 條第1 項第1 款關於董事名額應為單數之規定引入,而受其拘束,不得令董事會成員出現雙數,核與上開審核準則無違。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前開捐助章程第4 條、第5 條、第
7 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改後捐助章程」第3 條服務範圍、第14條會計年度起迄日、第20條章程施行、第21條未規定事項之補充等,經核均非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所涉事項,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附表:
┌───┬─────────────┬─────────────┐│條次 │ 修改前捐助章程 │ 修改後捐助章程 │├───┼─────────────┼─────────────┤│第3 條│本財團宗旨在苗栗縣竹南鎮之│本財團宗旨在苗栗縣竹南鎮之││ │竹南、照南、正南、新南、大│第一、第二選區等促進里鄰組││ │厝、營盤、龍鳳、山佳、聖福│織健全及社會公益、貧民救濟││ │、竹興、佳興等十一里促進里│等事業為目的。 ││ │鄰組織健全及社會公益、貧民│ ││ │救濟等事業為目的。 │ │├───┼─────────────┼─────────────┤│第4條 │本財團財產如清冊所載由左列│本財團財產如清冊所載由下列││ │人員組織董監事會共同管理之│人員組織董監事會共同管理之││ │: │: ││ │(一)竹南、照南、正南、新│(一)竹南鎮第一、第二選區││ │ 南、大厝、營盤、龍鳳│ 所選任之鎮民代表。 ││ │ 、山佳、聖福、竹興、│(二)竹南鎮第一、第二選區││ │ 佳興等十一里里長十一│ 所選任之里長。 ││ │ 人。 │(三)竹南鎮第一、第二選區││ │(二)竹南、照南、正南、新│ 地方熱心公益人士一至││ │ 南、大厝、營盤、龍鳳│ 三人【由本條(一)(││ │ 、山佳、聖福、竹興、│ 二)款人員推選之,其││ │ 佳興等十一里選出之鎮│ 任期與(一)(二)款││ │ 民代表。 │ 推選人員同時屆滿】。││ │(三)竹南、照南、正南、新│前項第(一)(二)款由里長││ │ 南、大厝、營盤、龍鳳│或鎮民代表擔任本財團董監事││ │ 、山佳、聖福、竹興、│之任期依政府規定其本職之任││ │ 佳興等十一里地方熱心│期為限。 ││ │ 公益人士一至三人【由│ ││ │ 本條(一)(二)款人│ ││ │ 員推選之,其任期與(│ ││ │ 一)(二)款推選人員│ ││ │ 同時屆滿】。 │ ││ │前項第(一)(二)款由里長│ ││ │或鎮民代表擔任本財團董監事│ ││ │之任期依政府規定其本職之任│ ││ │期為限。 │ │├───┼─────────────┼─────────────┤│第5條 │本財團設董事會由前條人員董│本財團設董事會5 人至11人,││ │事組織之,任期四年,置常務│任期四年,置常務董事五人,││ │董事五人,由董事會就董事互│由董事會就董事互選之,並由││ │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財團,│對外代表本財團,對內綜理團││ │對內綜理團務,常務董事出缺│務,常務董事出缺時即行補選││ │時即行補選之。 │之。 │├───┼─────────────┼─────────────┤│第7 條│本財團得設常年顧問若干人,│本財團得設常年顧問若干人,││ │由董事長遴選地方賢達人士提│由董事長遴選地方賢達人士提││ │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得│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 │設名譽顧問一人,由董事長聘│期依當期董事任期為限。 ││ │請各該屆現任竹南鎮長擔任之│ ││ │,其任期依其本職之任期為限│ ││ │。 │ │├───┼─────────────┼─────────────┤│第14條│本財團以每年國曆一月一日至│本財團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十二月底止為一個會計年度,│自每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止││ │由常務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書│。 ││ │表于常年董事會開會五日前送│ ││ │交監事會查核後,送請常年董│ ││ │事會審議後,呈報主管官署核│ ││ │備。 │ ││ │(一)事業計畫報告書。 │ ││ │(二)資產負債表。 │ ││ │(三)財產目錄。 │ ││ │(四)損益表。 │ ││ │(五)盈餘分配表 │ │├───┼─────────────┼─────────────┤│第15條│本財團於年度結算後彌補損失│本財團應於年度開始前1 個月││ │外存結餘之分配如下: │,擬具年度計畫書、經費預算││ │(一)特別公積金十分之五。│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 │(二)事業公積金十分之三。│請主管機關核備。 ││ │(三)里鄰健全組織及社會公│ ││ │ 益貧民救濟基金十分之│ ││ │ 一‧五。 │ ││ │(四)員工酬勞金十分之0‧│ ││ │ 五。 │ │├───┼─────────────┼─────────────┤│第16條│本財團財產之變更、處分或設│本財團應於每年度結束後5 個││ │定負擔應由董監事會議有全體│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 │董監事四分之三之出席,並經│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 │出席董監事三分之二同意行之│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 │。 │核備。 ││ │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 │ │二、決算書。 ││ │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 │ 。 ││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 │ │六、財產目錄。 │├───┼─────────────┼─────────────┤│第17條│本財團存立期間為無限期,如│本財團於年度結算後彌補損失││ │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贈與│外存結餘之分配如下: ││ │竹南鎮公所管理或處理。 │(一)特別公積金十分之五。││ │ │(二)事業公積金十分之三。││ │ │(三)里鄰健全組織及社會公││ │ │ 益貧民救濟基金十分之││ │ │ 一‧五。 ││ │ │(四)員工酬勞金十分之0‧││ │ │ 五。 │├───┼─────────────┼─────────────┤│第18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本財團財產之變更、處分或設││ │官署核備施行;修改時亦同。│定負擔應由董監事會議有全體││ │ │董監事四分之三之出席,並經││ │ │出席董監事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 │。 │├───┼─────────────┼─────────────┤│第19條│新任或留任里長、代表就職後│本財團存立期間為無限期,如││ │一個月內召開臨時大會一次,│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贈與││ │先行改選常務董監事、董事長│竹南鎮公所管理或處理。 ││ │。 │ │├───┼─────────────┼─────────────┤│第20條│無。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 │ │官署核備施行;修改時亦同。│├───┼─────────────┼─────────────┤│第21條│無。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 │ │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