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彩雪即 原 告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陳慧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04年度苗簡字第5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始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日起30日內請求之。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二、查原告提出本件聲請,卻未檢具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茲本院已裁定命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並於民國104年3月13日送達。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