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謝兆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玉蘭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103年度訴字第13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內容,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始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日起30日內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卻未檢具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附表:
1.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5 號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之歷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中,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書面同意。
2.提出書狀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