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6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蔡宗宇李國維被 告 葉明權
葉素琴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律師被 告 李文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被繼承人葉明基於原告起訴後民國104 年5 月14日死亡,依法應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儘速提出被繼承人葉明基之繼承人葉金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歿)及王葉秀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歿)二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其二人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其二人之繼承系統表,如其二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請提出其繼承人之同上資料;並請具狀(含繼承人人數之繕本)聲明由被告即被繼承人葉明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葉明基之承受訴訟人;並依被告葉明基全體繼承人人數補印起訴狀繕本送本院後,由本院連同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併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