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6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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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